›› 2011, Vol. 31 ›› Issue (7): 1017-.doi: 10.3969/j.issn.1674-8115.2011.07.033
黄登笑1,2, 盛红彬2, 黄淇敏2
HUANG Deng-xiao1,2, SHENG Hong-bin2, HUANG Qi-min2
摘要:
目的 探讨药品不良反应(ADR)中相关责任方对最低伤害补偿级别的选择,并分析其特征。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调查ADR相关责任方药品生产企业(n=260)、政府管理部门(n=115)、药品销售与使用单位(医疗机构)(n=125)对ADR最低伤害补偿级别的选择以及对7级以上损害的补偿额度,并比较三者选择的差异。结果 共回收问卷480份,回收率为96.0%;有效问卷467份,有效率93.4%。调查显示,选择第7级作为补偿起付点的最多,为81家(17.34%);选择死亡为补偿起付点的5家(1.07%)。伤害越重补偿额越高,死亡最高补偿额为30万元;其中从第4级到第3级时,各相关责任方的补偿意愿有明显的增长趋势,但对较轻伤害的补偿存在歧义。将选择的补偿级别排成序列进行检验,发现相关责任方对于补偿起付级别选择的趋势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相关责任方均认为受ADR伤害者应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不同伤害程度应给予不同补偿数额;但在补偿的起付级别上存在差异。各相关责任方均认为在伤害较低级别时,经济补偿的意义不大;重点应关注对伤害较重患者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