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 探讨相关方在药品不良反应(ADR)中的损害责任分担、补偿资金筹资模式以及政府在筹资中的作用。方法 选择药品生产企业(n=260)、政府管理部门(n=115)、药品经营及使用单位(医疗机构)(n=125)作为调查对象,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ADR损害责任分担模式排序、补偿资金筹资方式以及政府在筹资中的作用。以频数、构成比反映各相关方对各选择项的认识分布,卡方检验分析相关方选择的分布趋势是否存在差异。结果 共收到有效性问卷467份,有效率93.4%。在损害责任分担方面,应主要由药品生产企业和政府管理部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承担者是药品经营机构和医疗机构,受害者不承担责任。在补偿资金筹资方面,三方均认为以税收形式征集,其次是现金征收,捐赠为第3种形式。关于政府在ADR筹资模式中的作用,96.2%的被调查单位认为政府应出资,但对政府出资形式存在不同观点;55.3%的单位认为政府应按比例出资。结论 在为ADR受害者建立补偿时,责任分配方面应由药品生产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在资金征集方面应以税收形式为主,政府在筹资模式中应该出资。